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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3749号“鹰金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3:00关于第64613749号“鹰金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72号
申请人:广州云丹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3749号“鹰金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92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05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814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816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2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31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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