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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4500号“MCLINK ROM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2:20关于第63434500号“MCLINK ROM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51号
申请人:北京荣泰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创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4500号“MCLINK ROM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335号“MD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1196号“MY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778004号“ROM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87715号“ROM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字形、构成要素、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CLINK ROMTEK”与引证商标一“MDLINK”、引证商标二“MYLINK”、引证商标三“ROMTOK”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医用电击去纤颤器的编程和再编程);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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