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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7249号“土将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2:14关于第63107249号“土将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62号
申请人:广东骏星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靖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7249号“土将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9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不享有在先权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将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针对新审理意见,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商标中含有的“将军”两字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将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虽然申请人称其自愿放弃商标中含有的“将军”两字的专用权,但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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