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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1405号“妈眯王子 MamyPri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8:20关于第63691405号“妈眯王子 MamyPri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00号
申请人:漳州金佰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1405号“妈眯王子 Mamy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96510号“妈咪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申请人的多年资历使得申请人与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不错的信誉。三、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妈眯王子”与引证商标文字“妈咪王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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