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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77433号“超级幸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7:31关于第50277433号“超级幸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28号
申请人: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陈敏忠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0277433号“超级幸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4754号“幸运”商标、第13961012号“幸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对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超级幸运”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申请人专利证书;
4、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企业及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6、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审查获得注册,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商标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出于善意,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合同及发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抹酱、茶饮料、糖果、冰糖燕窝、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方便粉丝、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现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挂面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九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超级幸运”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粉丝、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方便面、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抹酱、茶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方便粉丝、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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