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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5958号“鄂尔圣源 EERSHENG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7:13关于第63995958号“鄂尔圣源 EERSHENG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19号
申请人:鞍山经济开发区瑞丰羊绒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5958号“鄂尔圣源 EERSHENG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79531号“鄂尔多斯 ERD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506号“鄂尔多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04185号“鄂尔多斯 198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鄂尔圣源”与引证商标一、三中显著标识文字“鄂尔多斯”、引证商标二“鄂尔多斯”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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