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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23523号“长城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5:03关于第58423523号“长城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7549号重审第0000001939号
申请人:张和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549号《关于第58423523号“长城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205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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