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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37465号“中瑞建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4:52关于第56837465号“中瑞建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84号
申请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37465号“中瑞建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3067号“中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05298号“中瑞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8742号“中瑞财团 SINORI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41036号“中瑞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66639号“中瑞建筑 中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393739号“中瑞工程设计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935719号“中瑞消防 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异议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瑞”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中瑞”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清洗机出租、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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