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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2680号“ole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8:27关于第60202680号“ole lifesty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51号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2680号“ole life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34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有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资质、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报道、ole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Ol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ole”字母构成相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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