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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2886号“雲润德 YUN RUN DE 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8:11关于第63982886号“雲润德 YUN RUN DE 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78号
申请人:山西云润德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2886号“雲润德 YUN RUN DE 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089号“德 VICTOM”商标、第19835317号“德 V”商标、第52483079号“德源牛庄”商标、第46301283号“德创上品”商标、第16685424号“德 VICT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现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经由其他人继受,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法投入市场进行使用,已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德”,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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