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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028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8:00关于第565028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25号
申请人: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2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7510号“OURAY及图”商标、第42596273号图形商标、第21199262号图形商标、第1487865号“UN及图”商标、第11350292号“STARTOS及图”商标、第23988242号“九宾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或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测量;化学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处于一审中,该撤销决定并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校准(测量);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校准(测量);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校准(测量);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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