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10558号“五谷六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7:12关于第64210558号“五谷六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73号
申请人:广州光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558号“五谷六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27450号、第8728110号、第18792303号、第21200517号、第16012119号、第13436369号、第7185696号、第63222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八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