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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76350号“克里夫定位研修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1:38关于第62176350号“克里夫定位研修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51号
申请人:上海克里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6350号“克里夫定位研修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00311号“克里夫营销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为文字“克里夫定位研修院”,该标识中含有“研修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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