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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9429号“1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1:32关于第62429429号“1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10号
申请人:杭州一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9429号“1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3863号“T•S heartbeat.solo”商标、第8271844号“IT'S TIME 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为臆造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特殊的含义,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分配机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文字“IT'S”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数字和字母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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