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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2694号“岩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9:33关于第63522694号“岩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11号
申请人:厦门市鑫合晟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2694号“岩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岩面”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仅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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