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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70102号“嘉禾舞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8:01关于第28070102号“嘉禾舞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209号
申请人:北京嘉禾舞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70102号“嘉禾舞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41类在先申请了与申请商标相同标识的第27686535号“嘉禾舞社”商标,且已获得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2614号“嘉禾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9778号“嘉禾种业JIAHE S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8746号“嘉禾易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73387号“嘉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67164号“嘉禾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18759号“嘉禾轻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23213号“嘉禾粥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79890号“嘉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052347号“嘉禾整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特点、行业属性与产品领域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不乏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嘉禾舞社”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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