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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37873号“bc t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7:44关于第62337873号“bc to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01号
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7873号“bc to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9232号“BCTOS”商标、第14752359号“BG”商标、第21833875号“贝托驿 B.TOYS”商标、第9096043号“布櫑 B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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