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422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6:07关于第643422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74号
申请人:北京众和恒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2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众和”的拼音首字母,在实际使用中与汉字“正和创新”结合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51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