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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2651号“楚雪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6:01关于第64982651号“楚雪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08号
申请人:王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2651号“楚雪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楚雪莲”含“雪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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