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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0286号“数字中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5:43关于第61280286号“数字中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36号
申请人:湖南中医药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0286号“数字中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08274号“数字电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18470号“数字电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数字中医药”是申请人创办的学术期刊杂志,是第一本中医药数字化研究方向的英文期刊。该杂志于2018年创刊,同时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3-1540/R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2096-479X。申请商标“数字中医药”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的杂志,在业界已获得较高的影响力,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在“杂志(期刊)”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创办《数字中医药(英文)》期刊的批复、杂志实物照片、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保留在“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数字中医药”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报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数字”,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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