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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9963号“皖美高新WANMEI GAO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3:01关于第63519963号“皖美高新WANMEI GAO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77号
申请人:合肥高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中启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9963号“皖美高新WANMEI GAO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549214号“皖美高速”商标、第40439231号“皖美生活”商标、第20358235号“皖美出行”商标、第62565199号“皖美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引证商标相互共存的事实。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所获荣誉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向我局提交的注册申请撤回申请书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皖美高新WANMEI GAOXIN”经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皖美高新WANMEI GAOXI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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