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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6628号“忍冬花露酒RENDONGHUALU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2:55关于第63106628号“忍冬花露酒RENDONGHUALUJIU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31号
申请人:韦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6628号“忍冬花露酒RENDONGHUALU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类第36318531号“忍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类第31299641号“忍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忍冬花露酒”,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蒸馏米酒(泡盛酒);以蒸馏酒为主的开胃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甜果酒;草莓酒;露酒;甜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样品散发;广告材料出租;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片制作;广告材料设计;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忍冬”及“花露”,其中“忍冬”为中药,“花露”可理解为“花上的露水”或“以花瓣酝酿而成的液汁”,用在“甜果酒;草莓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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