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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5628号“川仔CZ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2:43关于第63905628号“川仔CZ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05号
申请人:广州虹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5628号“川仔CZ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7806号“C-z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川仔CZAI”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内衣;服装;裤子;围巾;腰带;裙子;上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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