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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1530号“超级君宝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2:37关于第63841530号“超级君宝兄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94号
申请人:徐建新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1530号“超级君宝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77430号“超级天宝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超级君宝兄弟”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外卖餐馆服务;拉面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申请人所提交的图片资料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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