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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4782号“欧普设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0:07关于第61174782号“欧普设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366号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4782号“欧普设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423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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