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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7595号“塑菲雅 SUF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8:07关于第64167595号“塑菲雅 SUFY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085号
申请人:岳大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7595号“塑菲雅 SUF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12553号“塑霏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已在25类申请了同样以“塑菲雅”及“sufya”作为显著部分的商标,且均已成功获准注册,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四、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菏泽淼塑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22年3月20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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