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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3443号“Shopgoldfa S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8:01关于第63863443号“Shopgoldfa S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87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旗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3443号“Shopgoldfa S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5398号“SG”商标、第995634号“SG”商标、第35106865号“S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积极使用,已经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和消费者的广泛认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G”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SG”相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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