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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62898号“极致高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3:04关于第63762898号“极致高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59号
申请人:上海毕研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2898号“极致高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为固定搭配词语,属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有其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从整体上看到该商标时,并不能直接判断出商品的品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极致高耐”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竹地板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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