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754966号“L.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0:30关于第62754966号“L.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704号
申请人:德州市拓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4966号“L.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02361号“L.DS”商标、第9404096号“龙斗士 WWW.9LDS.COM及图”商标、第29603819号“L·D·S LEIDIAN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台球桌垫;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记分器;台球杆;台球球杆头;台球桌;投币启动式台球桌;锻炼身体器械;台球专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