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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5137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0:25关于第4475137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45号
申请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受让人):艾可思(广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广州燃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对第44751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星际熊”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创立,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607262号“星际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07041号“星际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275329号“星际周COSMOS WE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法人系“星际熊”和“未来星熊”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权益。
三、被申请人摹仿复制多个“星际熊”系列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星际熊”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
2、“星际熊”产品购销发票、店铺图片、进驻机场数据;
3、京东、天猫及淘宝店铺图片;
4、申请人“星际熊”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5、“星际熊”产品活动照片、网络媒体宣传推广证据、跨行业品牌合作资料;
6、申请人企业信息;
7、“星际熊”设计手绘稿、基础绘稿图、设计绘稿时间截图、设计稿外发时间截图;
8、著作权登记证书;
9、申请人与其法人签订的授权证明;
10、被申请人微信公账号发布的“魔法熊”信息;
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图形系列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燃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2022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艾可思(广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轮滑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轮滑鞋以外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的设计、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轮滑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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