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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41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7:43关于第541418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295号
申请人: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1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新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要求对使用管理规则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中针对该集体商标所报服务已明确说明其应达到的具体标准,另规则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相关表述均已符合对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此外修改后的规则已写明签章时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申请人对使用管理规则条例内容进行了调整,在第四条中细化、明确集体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具体标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及荣誉、申请商标使用在各种活动相关资料、申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重新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并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作出修改,并写明签章日期。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或服务的规范)。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应当有现行有效、具体明确,且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标准。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募集慈善基金”,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仍未能明晰该项服务应当达到的具体标准,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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