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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63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5:21关于第633963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61号
申请人:思拟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6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5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7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1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图形,上述商标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内部通信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天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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