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951989号“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4:30关于第43951989号“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80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51989号“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5640号“GUOCHUANG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8933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外的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