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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7613号“大姨家面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3:49关于第62827613号“大姨家面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382号
申请人:河南东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7613号“大姨家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商标网上查询,在第5类别中与申请商标相同,同样含有“面包”两字相关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大姨家面包”,用在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内裤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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