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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1142号“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3:44关于第62741142号“Y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366号
申请人:约起嘛(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1142号“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3232752号“YOSEI KIYONO & YO”商标、第30096061号“YO 视频”商标、第14232565号“YO 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所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提起。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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