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467368号“风神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3:31关于第45467368号“风神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20号
申请人:广州玩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万得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45467368号“风神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治疗痛风的神药混淆,从而对其商品的功能、作用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将其与武汉雷神山、火神山的名称产生混淆,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还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其与知名港漫《封神纪》产生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70余枚,其中便有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还申请大量使用度极高的中英文公众词汇,疑似抢占公共资源。争议商标便经他人异议最终被裁定为部分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实际上是对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所进行的抄袭复制以及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金华万得福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22年7月2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万得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该项规定中的“带有欺骗性”主要指商标标识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风神剂”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治疗痛风的神药混淆,进而对其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风神剂”与武汉雷神山、火神山名称差异显著,亦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知名港漫《封神纪》,进而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无任何消极或负面的因素,不属于该条款所规制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