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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29225号“爱撒椒咕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3:25关于第41529225号“爱撒椒咕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72号
申请人: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爱撒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未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1529225号“爱撒椒咕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咕噜鱼”是申请人独创的石锅鱼品牌,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089263号“咕噜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1601号“魔石咕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靠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咕噜鱼”品牌的官方网站截图;
2、申请人的门店营业执照、门店照片、门店租赁证明、加盟店信息;
3、申请人其及品牌所获荣誉;
4、申请人“咕噜鱼”的宣传推广证据;
5、关于申请人及其“咕噜鱼”品牌的新闻报道;
6、被申请人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其他商标信息。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爱撒椒咕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咕噜”,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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