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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4178号“STA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1:56关于第62434178号“STA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05号
申请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4178号“STA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376323号“STATICS”商标、第60108211号“STATIC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被核准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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