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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47469号“中安优鲜ZHONG AN YOU 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9:57关于第51447469号“中安优鲜ZHONG AN YOU
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36号
申请人:中安众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47469号“中安优鲜ZHONG AN YOU 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7869720号“中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42548号“中安ZHO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56102号“中安优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过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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