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85977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9:37关于第2859772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87号
申请人:翟志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羽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28597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29960号“ANOTHER ONE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78268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ANOTHER ONE a及图”、“A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及品牌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申请人品牌参展资料;
4、申请人品牌开店资料;
5、申请人获奖情况;
6、申请人品牌使用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发展。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旗舰店图片等主要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织物;丝织美术品;毡;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浴罩;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被子”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分别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ANOTHER ONE a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