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51344号“青禾壹加壹 QING HE YI JIA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23关于第63451344号“青禾壹加壹 QING HE YI JIA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43号
申请人:深圳市青禾壹加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1344号“青禾壹加壹 QING HE YI JIA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735号图形商标、第11343442号图形商标、第11359847号“好易购及图”商标、第11366257号“好易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数字“1”与红十字毫无关系。三、申请商标在第3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识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之i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行预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输、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