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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87168号“百捞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4:22关于第48687168号“百捞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50号
申请人:杨永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盛闻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向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48687168号“百捞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羊百捞”文字作为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早在2015年在第43类注册并受保护,至今使用已有多年。申请人从事餐饮服务,在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3820752号“羊百捞及图”商标、第12839615号“羊百捞”商标、第13700588号“羊百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2、五家“羊百捞”饭店营业执照;3、“羊百捞”饭店门头照片;4、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百捞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羊百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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