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93629号“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2:31关于第64193629号“东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84号
申请人:上海东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3629号“东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2835号“東出ong 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极为类似情况的商标共存注册。引证商标系个人,其从未通过任何网络宣传途径对引证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目前,申请人在37类申请注册的“东出”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查询信息、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具体查询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应急启动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东出”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東出”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914949号“彩尔牌 CAIERPAI CE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