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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2746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1:35关于第64912746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54号
申请人:朱祎炜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2746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9267041、56541360、56543131号“啾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246493、56548883号“啾啾 CHU C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和宣传使用图片、相关词汇解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五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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