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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9747号“正道教育翰林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1:12关于第62479747号“正道教育翰林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88号
申请人:昭通市正道高级完全中学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高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79747号“正道教育翰林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208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翻译;游乐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现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学校(教育);补习学校辅导;举办教学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学校(教育);补习学校辅导;举办教学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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