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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81348号“芯宏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0:39关于第25781348号“芯宏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19号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骅市百富农骅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25781348号“芯宏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肥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940760号“宏福”商标、第5721204号“宏福HF及图”商标、第5721205号“宏福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涉嫌傍名牌、搭便车,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基地、子公司情况、荣誉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在先裁定书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未恶意囤积商标,也没有抢注他人品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芯荣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显著识别文字“宏福”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以外的肥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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