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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6264号“HUANG J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09:29关于第64746264号“HUANG J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97号
申请人:福州皇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6264号“HUANG J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运动用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78174号“皇觉 HUANG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20338号“HANGJ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运动用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乒乓球拍、桌上足球用桌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玩具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玩具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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