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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78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07:13关于第636878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76号
申请人:北京乐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7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2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0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89486号“青少年乐学院 KIDS&TEEN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38995号“乐养 WHAH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999093号“乐养 WHAH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870175号“冠乐发GUANLE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530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92525号“乐养 WHAH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371887号“归真百乐GUIZHENB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929660号“乐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图、图形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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