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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3779号“君成财税JUN CHENG CAI 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7:35关于第62703779号“君成财税JUN CHENG CAI
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42号
申请人:大连君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3779号“君成财税JUN CHENG CAI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字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0449号“君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君成财税”、“JUN CHENG CAI SHUI”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志中的“君”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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