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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9010号“盐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5:35关于第64289010号“盐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26号
申请人:盐城终结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9010号“盐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无直接关联,并非指定商品所属行业的常用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商标信息、图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盐橙”是以橙为主材加盐而成的饮品名,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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